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我们大家常常会看到有些小孩子的父母为其主张权利,也会看到律师为当事人提出主张,那么这些人为什么可以代为诉讼?其诉讼地位又是什么?与当事人又有何区别呢?这一节我们将为大家介绍诉讼代理人。
所谓诉讼代理人笼统来讲是指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在民事诉讼代理人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因为代理权限的不同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在民事诉讼中,所谓的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其特征是被代理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代理权的来源是根据法律规定并且无需当事人委托授权。
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全权代理,也就是说代理人可根据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的诉讼行为。
虽然法定代理人的权限很大,但是他毕竟不是当事人本人,在权利上还是略有区别:
1、在诉讼地位不同方面,法定代理人不可以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其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应诉。
2、在诉讼中,法定代理人死亡,可以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继续诉讼,当事人死亡则可能会引起当事人变更甚至诉讼终结的后果。
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其特征是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为当事人的授权,并且代理权限范围由被代理人授权,因此委托代理人要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以内进行诉讼代理活动。
那么,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哪些人可当作委托代理人?哪些人又不可当作委托代理人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因为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是根据被代理人授权的大小决定的,根据授权代理事项不同可以分为:
1、一般授权:是指可以行使程序性诉讼权利,却不能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事项)
2、特别授权:是指除了能行使程序性诉讼权利,还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但是要注意一点就是在委托授权中仅有“全权代理”等表述,无具体授权的,视为一般授权。
同时,正常的情况下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视为当事人承认。但是如果承认该事实将直接引发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委托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中,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也就是代理行为产生的结果归于被代理人,正常的情况下有了代理人后,本人可以不亲自出庭,但离婚诉讼除外。
法律的此项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丈夫妻子的关系的私密性,在关系破裂等敏感问题上只有小两口对于事实认知更为清楚,但是法律也并非是绝对要求夫妻必须出庭。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若不能正确表达意思,可以不出庭,但是除了此种情况外,即使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出庭的,应出具意见。通过此种方法保证案件较为准确的进行处理,从而平衡好各方利益。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一、五、八期;2017年度中国律师行业最受关注人物之一;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及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授予2017年度刑事辩护杰出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