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理军律师毕业于湖南大学,长期任企业高管。梁理军律师执业以来专注于诉讼业务和政府法律顾问服务,代理过当地有较大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及复杂重大的民事案件,曾担任多个行政机关的专职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梁理军律师一直秉持专业、严谨、尽责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以看得见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离婚诉讼案件代理;二、离婚子女抚养纠纷;三、离婚案代理;四、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五、协议离婚居间谈判;六、离婚协议书、分居协议书起草;七、离婚起诉状、上诉状起草;八、律师遗嘱见证、婚前财产见证;九、婚内财产约定见证;十、重婚刑事案件代理;十一、家庭析产案件代理;十二、离婚诉讼中的其它相关事宜!
一、日常劳动法律事务 1、提供日常劳动法律事务咨询,解答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各种法律问题,指导企业正确地处理劳资关系; 2、同潜在劳动争议纠纷的当事人做沟通或谈判,对劳动纠纷进行调处; 3、参加企业和工会的集体合同谈判; 4、代理劳动合同鉴证; 5、协调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6、受企业委托对外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律师建议书; 7、受企业委托进行律师见证; 8、向公司可以提供最新发布的相关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二、企业劳动人力资源管理法律服务 1、企业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起草、修改和审查; 2、企业员工手册的起草、修改和审查; 3、企业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培训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审查; 4、企业内部各项劳动管理制度的起草、修改和审查; 5、为企业建立制定有关用工、薪资、社会保险、福利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6、对企业拟聘用员工做背景调查; 7、就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现在的状况中劳动合同、劳动制度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法律分析,同时提供解决方案; 8、为企业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帮企业规范用工行为,指导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所有的环节进行相对有效控制; 9、为企业建立和制订劳动安全管理和劳动保护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工伤及职业病认定事件; 10、为公司可以提供特殊工时和经济性裁员方案的制定与实施。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法律服务 1、劳动人事仲裁与诉讼案件咨询; 2、代理争议双方协商调解劳动纠纷; 3、就案件的事实与法律分析、诉讼应对策略、诉讼风险等向客户出具诉前分析意见; 4、为客户提供案件证据搜集方案,指导客户搜集、整理相关的证据; 5、代理劳动人事仲裁案件和劳动诉讼一审与二审案件; 6、代理劳动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劳动行政复议和劳动行政诉讼。
一、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是指:交通事故律师就自身所掌握的专业法律知识,和在执业过程中所积累的工作经验,结合咨询者口头陈述的事实,对咨询者所提出的法律问题的性质、法律责任、解决方式及应注意的事项,给予口头解疑的法律服务。二、代理法律诉讼仲裁。 代理法律诉讼仲裁是指:交通事故律师接受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为进行民事、刑事、行政、劳动仲裁、民商事仲裁案件的立案、答辩、庭审、调解、执行等程序的诉讼活动。三、出具律师函。 律师函是指:交通事故律师接受委托,就某项法律事实或事件以书面信函的形式进行披露、评价,并向相对方邮寄的专业律师法律文书。律师函可用于预防和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或持续发生,可用于敦促相对方履行某项义务,可用于公示、澄清某件事实或权利。接受律师函的相对人在收具函件后,会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做出法律风险估计,得出自己的法律评价,这种引导和威慑作用是一般商业信函所不能及的。四、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是指:交通事故律师根据委托者的口头陈述及提供的书面材料,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委托者的法律事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述,阐明法律处理意见,制作成书面形式,签署律师姓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书面法律文书。五、出具律师见证书。 律师见证书是指:交通事故律师等二名以上律师接受委托者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并予以证明的律师法律服务。律师见证较之公证机关公证,有着程序灵活、内容广泛的优势,并且律师在见证过程中能凭借自身的实务经验提出可贵的法律意见。六、起草诉讼文书。 起草诉讼文书是指:交通事故律师根据自身实务经验,结合委托人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和相关证据,在研究论证之后,起草专门用于诉讼程序的文书,以保障委托人诉讼请求的合理化、最大化,并避免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自认的发生,已使得委托人在诉讼中处于优势地位。七、审核法律文书。 审核法律文书是指:交通事故律师对委托人提供的书面法律文书,就我国法律及律师实务经验,对其进行客观地评价,提出其中的漏洞和不足,以及律师建议意见。八、其他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劳动工伤赔偿相关的法律事务。
知识点经济纠纷是指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个人之间或公民个人之间,发生在经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之争。起诉状(诉状),俗称“状子”,诉状分为民事诉状和刑事诉状。经济诉讼起诉状属于民事诉状。经济纠纷起诉状又称经济诉状,是经济纠纷案件的原告觉得自身的权益受到侵犯而向法院陈述纠纷事实、阐明起诉理由、提出诉讼请求的书状。 经济纠纷起诉状格式编辑起诉状原告人:××市××区××公司地址:××市××区××路×号法人代表:×××,系公司经理被告人:××市××区××商店地址:××市××区××大街×号法人代表:×××,系商店经理案由:追索货款,赔偿相应的损失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万元。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3个月的利息损失。3. 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诉讼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2005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200箱,价值人民币3万元。原告于当年10月19日将200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1.2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证据和证据来源: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张此致××区人民法院起诉人:××市××区××公司(公章)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日附:1. 本状副本1份;2. 书证×份。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嫌疑犯、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嫌疑犯、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适用对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嫌疑犯,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嫌疑犯、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核检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嫌疑犯。编辑本段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嫌疑犯、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允许超出十二个月。 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嫌疑犯羁押期已超越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的,也适用取保候审。嫌疑犯、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嫌疑犯、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允许超出十二个月。 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嫌疑犯羁押期已超越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的,也适用取保候审。嫌疑犯、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嫌疑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嫌疑犯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嫌疑犯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嫌疑犯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嫌疑犯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嫌疑犯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嫌疑犯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嫌疑犯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嫌疑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嫌疑犯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一、在侦查阶段为嫌疑犯提供法律帮助1、会见嫌疑犯;2、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3、为嫌疑犯提供法律咨询;4、为嫌疑犯申请取保候审;5、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核检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相关材料;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3、调查和收集案件的有关证件;4、提出辩护意见、代理意见或申诉意见;5、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 三、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相关材料;2、与嫌疑犯会见和通信;3、调查和收集证据;4、出庭准备;5、参加法庭调查;6、参加法庭辩论;7、休庭后工作。 四、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1、了解研究一审判决情况;2、协助被告人或代其书写上诉状;3、阅卷、摘抄、复制案件相关材料;4、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5、发现收集新的证据;6、出庭准备;7、参加法庭调查;8、参加法庭辩论;9、二审案件不开庭的,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和书面代理意见。 五、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六、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1、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2、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七、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1、担任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2、担任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八、在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阶段代理当事人提出申诉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