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2022年批改)
第八十五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则,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联系以及其他有抚育、奉养联系的亲属,能够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署理人。
本条对当事人近亲属规模作出的扩张性规则,便于当事人的近亲属作为诉讼署理人参与诉讼,尤其是在未成年人案子中,对孤儿未成年人,有利于其近亲属有更多的时机参与诉讼,依法偃蹇困穷其合法权益。(来历: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说了解与适用(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八十五条,以下主体能够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担任诉讼署理人:
张某(女)与李某再婚,一起抚育李某与前妻所生之子李小某(8岁)。李小某因校园伤害事故原料校园索赔,张某以继母身份担任其诉讼署理人。校园质疑张某的署理资历,以为其与李小某无血缘联系。
非血缘亲属可通过现实抚育联系获得署理资历,但需供给一起日子依据及被署理人(或监护人)的认可。
王某原料要求堂兄返还代持房产,托付其堂弟(王某父亲的侄子)作为署理人。被告以“堂兄弟归于四代旁系血亲”为由质疑署理资历。
三代旁系血亲核算方法:以同源祖先为起点,王某与堂弟同源于祖父,归于第三代,契合法定规模。
茕居白叟赵某(无子女)原料侄子追索告贷,托付长时间照顾其日子的街坊刘某(无亲属联系)作为署理人。刘某穴道与赵某存在“奉养联系”。
非亲属身份可通过现实奉养联系获得署理权,但需证明经济支撑或日子照顾的持续性。
陈某(女)原料离婚,托付老公的胞弟周某作为署理人。男方以“姻亲联系已因离婚诉讼免除”为由提出异议。
姻亲联系以托付时而非诉讼成果为准,离婚诉讼中仍可托付爱人的近亲属署理。回来搜狐,检查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