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召开,对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作出部署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出席会议并讲话。张军强调,不想腐必须融入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公正审理中;通过管“案”发现问题,有明确的目的性地管“人”,以精准追责问责促推责任落实和制度执行;常态化整治司法作风顽疾,要依靠内外部监督持续端正司法作风等。(来源:最高法)
最高法强调“不想腐”融入案件审理,这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手中握着法律的天平,如果出现腐败,后果不堪设想。通过管“案”发现问题,再管“人”追责,能有很大效果预防权力滥用。同时,常态化整治司法作风顽疾,依靠内外监督,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样的举措,是对司法公信力的有力维护,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守。
3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标识办法》要求,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等。(来源:网信中国)
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是应对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新挑战的重要举措。当下,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日益逼真,虚假信息传播等问题频发,损害了公众利益,削弱了网络信任。《标识办法》要求服务提供者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和隐式标识,既提醒用户辨别虚假信息,又便于溯源和监管。这一办法的实施,将有效规范人工智能内容的制作和传播,推动技术向善,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生态。
30年前,邢某被控当年在拦截盘查被害人孟某的过程中,枪击对方致死。当年案发后,时任公安局通讯股干警的邢某被认定为正当防卫。2020年邢志强因这起旧案被诉。原一审判决认定,邢某枪击被害人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认定,被告人邢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来源:澎湃新闻)
30年前邢某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如今经过司法重审,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这一变化引发了广泛关注。正当防卫是指为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然而,重审认定邢某的行为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其枪击行为虽非直接故意杀人,但造成了他人死亡的难以处理的后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此次重审体现了司法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重新审视,也彰显了法律对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严格保护。
近日,有网友称百度副总裁谢广军的女儿在网上参与对他人的“开盒”行为,引发热议。3月18日,百度安全负责人陈洋在公司内网做出了一段回应说明表示数据并非从百度泄露。针对网络传闻,百度副总裁谢广军发布微信朋友圈表示已与女儿沟通,并严肃批评其行为,也恳请网友停止扩散相关联的内容,给未成年人改正和成长空间。(来源:九派新闻)
这一事件提醒我们,未成年人在互联网空间的行为需要正确引导。虽然“开盒”行为本身可能涉及侵犯他人隐私,但考虑到当事人是未成年人,其行为更多是出于情绪失控。家长、学校和社会应一起努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教育,引导他们正确使用网络,尊重他人隐私,避免因不当行为引发不良后果。同时,网络站点平台也应加强对用户行为的监管,营造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
3月7日,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发布一则案例,冰岛数据保护监督管理局在对交通管理局医疗官员处理医疗记录的投诉作出裁决后,启动了对首都地区初级医疗保健机构医疗记录系统集成的调查。调查显示,初级医疗保健机构与冰岛交通管理局就医疗记录系统集成达成的协议,不符合冰岛2009年第55号《医疗记录法》等法律要求。冰岛数据保护监督管理局对首都地区初级医疗保健机构处以33854欧元的罚款。(来源:THUIAIL)
冰岛数据保护监督管理局对首都地区初级医疗保健机构处以罚款的事件,凸显了数据保护和隐私法规的重要性。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医疗记录涉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医疗机构在处理和共享医疗数据时,应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这也反映了数据保护监督管理的机构在维护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严肃态度和执法力度。
【李潇洋(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成员):第三人过失属独立评价的责任类型】
《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第5条仅对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作出部分规定,仍待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共识。既有金融、会计以及证券交易等领域的司法实践基于专业侵权责任与代理人连带责任规则的类推适用两条脉络展开,仍需规范与理论的整合,以避免评价矛盾与责任的过度扩张。相较于形式上的定性或路径之争,实质的归责依据与要素在体系整合中更为关键:非间接接触关系足以产生第三人对其提供信息或建议的注意义务,除非以合理方式作出保留;在当事人转递关系中,第三人责任受双方基础合同中义务与责任范围的约束,且应符合相对人范围可预期、信赖合理性等要求。第三人责任范围应遵循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过失责任限于注意义务违反的范围内。第三人过失属独立评价的责任类型,而非基于对当事人责任的补充或连带。(来源:《法学家》2024年第3期《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第5条的释评与展望》)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条对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作出了规定,填补了立法漏洞,明确了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等行为导致当事人损失时的责任承担。然而,这一规定仍需在理论与实践中加强完善和达成共识。在金融、会计等领域,司法实践已基于专业侵权责任与代理人连带责任规则展开类推适用,但存在评价矛盾与责任过度扩张的风险。因此,未来应更注重归责依据与要素的体系整合,明确第三人责任范围,避免责任认定的随意性,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李璨: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0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具有大型网络公司法务工作经验,工作内容涵盖公司日常风险防控、合同审查管理、争议解决等方面。曾先后就职于多家国内知名律所,擅长民商事领域各类诉讼、仲裁纠纷的解决及为客户提供非诉法律服务。执业期间承办案件包括:租赁、赠与、中介、民间借贷等各类合同纠纷、婚姻继承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劳动争议等,同时为多家企业单位提供日常法律服务。坚持立足专业,服务社会的执业理念,热情参加法律公益活动,曾多次入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为大兴区各单位做普法宣讲20余场。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2012年4月9日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核准成立。12年以来,陆续承办了大量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国咨所以现代管理体制及先进的法律文化渊源,汇集了大批优秀、精干的法律专业人才,其中既有全国知名的专家型律师,又有业界深具实战经验的资深律师。国咨所还聘请了一大批全国著名的法学专家、医学专家等作为学术顾问,指导律师办理各类疑难法律业务。多名合伙人和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高超的职业技能和丰富实践经验,对案件办理方向的把握及案件的过程和结果的研判具有突出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