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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刑事案件对终审判决不服能向检察院申诉吗?被驳怎么办?
发布:审计服务   更新时间:2025-04-27 08:29:43

  不服能再审吗?哪些情形可以重审?》一文中写到,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申诉能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如果申诉人同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应同时受理,应由先收到申诉材料的机关立案受理,后收到申诉材料的机关暂缓受理,先立案受理机关处理完毕后,申诉人仍不服的,暂缓受理机关可再立案受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九十四条规定,对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假如没有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再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如果是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九条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五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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