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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客观题(2025328)
发布:审计服务   更新时间:2025-04-27 08:29:25

  因甲公司销售不符合品质衡量准则的煤炭,某区市监局对甲公司作出罚款30万元,并责令甲公司停产停业6个月的处罚决定。后因甲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区市监局对其按照每日3%的标准加处罚款,甲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滞纳金和加处罚款属于间接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执行罚指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类义务时(比如罚款、税款等),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类似于银行利息),促使其履行义务的执行方式。执行罚是通过增加新的财产给付义务,给当事人制造心理压力,从而催促其执行的一种方式,让当事人觉得政府的钱再不交,这利息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数额太恐怖了,就把本金一并缴纳了。由于执行罚不直接作用于当事人的财产罚款、税款等本金,所以,被归类为间接强制执行。可见,A选项正确。除此以外,还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除了执行罚之外,间接强制执行还有代履行。

  (2)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B选项正确。

  (3)资格罚和行为罚本质都是限制或禁止当事人从事特定活动,其区别就在于有没有通过作用于许可证的方式来达到惩罚效果。暂扣、吊销许可证件和降低资质等级是通过对许可证的暂时或永久地剥夺来实现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限制,而责令停产停业等行为罚则是直接禁止或限制了当事人的行为资格,前者针对许可证,后者直接针对行为本身。责令停产停业是直接作用于行为内容的,属于行为罚。C选项错误。

  (4)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可以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D选项正确。

  甲绑架了乙,要求乙的妻子丙火速交付30万元赎金。丙由于经常被丈夫打骂,觉得这是个除掉丈夫的好机会,便以无钱为由,拒付赎金,也未报警。甲恼羞成怒,杀害了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如果不能认定丙与甲构成共同犯罪,就必须认定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否则将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绑架罪属于继续犯,如果认定丙与甲构成共同犯罪,就应按照绑架罪中的“杀害被绑架人”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A项,(1)妻子丙负有解救丈夫乙的作为义务,丙故意不解救,构成不作为犯罪。

  (2)丙构成不作为的帮助犯。第一,丙不给钱,在心理上促进和强化了甲的杀人决意,因此,构成心理性的帮助犯。第二,甲已经有杀人的故意,即使丙给了赎金,不表示甲就不会杀人,依然有可能杀人。所以,丙不是使甲从无到有产生杀人的故意,因此不是教唆犯。

  (3)片面共同犯罪,是指二人共同制造违法事实,一方有参与意识(知情),另一方没有参与意识(不知情)。本题中,妻子丙故意不给钱,促进了甲的杀人决意。丙清楚自己在心理上促进甲杀人,但是甲不知道丙在精神鼓励自己杀人,因此丙构成片面的帮助犯。概言之,丙构成甲的故意杀人罪的心理性帮助犯、不作为的帮助犯、片面的帮助犯。

  (4)如果不承认片面共犯理论,不承认知情一方可以构成片面的帮助犯,那么就无法认定妻子丙与甲构成共同犯罪,只能各自单独处理。只有承认片面共犯理论,才能认定丙与甲构成共同犯罪。因此,A项说法正确。

  B项,如果不承认片面共犯理论,就只能对妻子丙和甲各自单独处理。如此,丙构成单独的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正犯),也即故意不履行解救义务,导致丈夫死亡。但是注意,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因为间接正犯要求“引起+支配”。第一,甲的杀人故意不是丙引起的,甲一开始实施绑架,就有杀人故意,即使丙给钱,甲也可能杀人。第二,丙对甲没有支配力和控制力。B项说法错误。

  C项,即使按照片面共犯理论,认为妻子丙与绑匪甲构成共同犯罪,也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不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这是因为,第一,绑架罪的实行行为是实力控制人质,也即非法拘禁行为。妻子丙的意图不是促使甲继续非法拘禁丈夫乙,而是促使甲杀害乙。第二,绑架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具有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目的。而妻子丙就是第三人,丙不可能有向自己勒索财物的目的。因此,C项说法正确。

  D项,《刑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定绑架罪,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便是结合犯: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加重处罚)。绑匪甲符合: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加重处罚)。但是,妻子丙不属于: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加重处罚)。这是因为,丙与甲只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丙不构成绑架罪。而适用上述结合犯的规定,前提是丙构成绑架罪。因此,D项说法错误。

  李某(17岁),某县高三一班学生,因琐事将同学王某(16岁)打伤,王某的父亲向某县法院对李某提起自诉并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2万元医疗费。下列表述正确的有?(2018金题-1-13,多)

  A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本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若王某的父亲不同意适用,则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A项,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包括:基层法院,清楚充分,承认罪行,没有异议。这里的没有异议指的是被告人没有异议。本题中,王某系自诉人(被害人),王某的父亲系自诉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自诉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不影响简易程序的适用。A错误。

  B项,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本案中,王某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的方式提出上诉。此外,法定代理人一般是全权代理,可以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因此王某父亲可以不经王某同意而提出上诉。B正确。C项,本案中,李某的父亲系李某监护人,同时又是律师。一方面,律师身份肯定可以担任辩护人。另一方面,出于亲缘关系的考虑,监护人也可以被允许担任辩护人。因此李某父亲可以担任李某辩护人。C正确。D项,在自诉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中,李某属于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的父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D正确。

  甲、乙(户籍地均为M省A市)共同运营一条登记注册于A市的远洋渔船。某次在公海捕鱼时,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了与他们素有嫌隙的水手丙。该船回国后首泊于M省B市港口以作休整,然后再航行至A市。从B市起航后,在途经M省C市航行至A市过程中,甲因害怕乙投案自首一直将乙捆绑拘禁于船舱。该船于A市靠岸后案发。

  D如乙因捆绑拘禁时间过长致身体极度虚弱而生活无法自理的,可在拘留后转为监视居住

  A项,解题关键词是“送看守所羁押后24小时内”。运用了文字游戏,“拘留甲后,应在送看守所羁押后24小时以内通知甲的家属”,很多同学一看到送看、通知,感觉应当发生于24小时内,就选A正确了,这样就把题做错了。拘留后24小时内,应当送看,讯问,通知家属,这三种行为应当同步进行,不可以先送看羁押,再讯问或者通知家属。因此A项中,先将甲送看守所羁押,然后再通知甲的家属是错误的。

  B项,解题关键词是“有证据”、“故意杀害”、“应逮捕”。在我国,应当逮捕主要存在三种情形,需要同时具备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危险性条件:应当逮捕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危险性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3)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本题中,侦查机关收集到了相关证据证明甲涉嫌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拘禁罪,两罪数罪并罚应当量刑在十年以上,符合上表的第二个应当逮捕条件,对甲应当逮捕。B正确。

  C项,解题关键词是“24小时内”。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本案中拘留乙后,侦查机关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C正确。D项,解题关键词是“无法自理”、“拘留后转为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具有可变性特征,若侦查机关认为乙生活无法自理,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可以解除拘留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措施,D正确。

  “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关于该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从自由与必然的关系上讲,规律是自由的,但却是无意识的,法律永远是不自由的,但却是有意识的

  【解析】本题属于名言警句类的题目,具有较强的思辨性,但其考查核心却并不复杂,主要是在论述法与自由之间的关系。根据题目表述,初始状态下的自由(即自然规律)只有在转变成法律时,才有实际价值(即实际存在),而法律也只有以初始状态下的自由(即自然规律)为基础,才是真正的法律。

  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

  A项,《刑法》第225条规定了三种非法经营罪的行为类型,其他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有必要进行限制解释。对此,一般以现有的司法解释为准。现有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将擅自经营收费站收费业务规定为非法经营罪。

  B项,招摇撞骗罪要求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C项,诈骗罪的行为结构: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遭受财产损失。缺少第三步要件,则不构成诈骗罪。

  D项,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本犯(当事人)以外的人帮助本犯隐瞒犯罪所得。本题中甲和吴某是共同犯罪,都是本犯,所以甲不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甲将钱款交给没有参与共同犯罪的第三人,由其隐瞒该钱款,则该第三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

  甲将一只壶的壶底落款“民國叁年”磨去,放在自己的古玩店里出卖。某日,钱某看到这只壶,误以为是明代文物。甲见钱某询问,谎称此壶确为明代古董,钱某信以为真,按明代文物交款买走。又一日,顾客李某看上一幅标价很高的赝品,以为名家亲笔,但又心存怀疑。甲遂拿出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李某以高价买走赝品。

  关于受骗者半信半疑的案件,有观点认为,受骗者对自己的投机冒险行为应负有责任,刑法没有必要保护这种投机冒险失败的行为。但是,这种观点难以成立。刑罚的必要性不能取决于被害人的自身状况。例如,即使被害人疏于保管自己的财物,导致对财物的占有弛缓而被盗时,也不能因此否定盗窃者成立盗窃罪。在认定诈骗罪时,如果因为被害人容易轻信他人,便否定欺骗者成立诈骗罪,不符合立法精神。因为如此认定,就对国民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和审慎义务,国民在日常生活中必须要时刻提心吊胆,其自由便受到很大限制。

  因此,受骗者事前有怀疑并不妨碍诈骗罪的成立。关键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满足诈骗罪的行为结构。虽然受骗者事前有所怀疑,但是如果行为人没有强化其认识错误,受骗者就不会基于被强化的认识错误作出处分财物的行为。因此,受骗者的处分行为与行为人强化其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此,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就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结构,成立诈骗罪。

  本题中,李某对赝品半信半疑。此时甲拿出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以此强化其认识错误。这种行为就属于诈骗行为。李某基于受到强化的认识错误处分了财物,甲因此取得财物。如果甲没有强化李某认识错误的行为,李某就不会处分财物,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甲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诈骗罪。

  A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解析】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注意,法律规定的是“县级以上”,因此A项表述不准确。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因此,B项正确。

  《宪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因此,只有国务院审计机关即国家审计署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地方审计机关则要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受其领导和监督。C项泛泛而言,因此错误。

  《宪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进行国事活动是国家主席独立行使的职权,不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制约。因此,D项错误。

  经常居所地在上海的中国人孙倩和德国人汉森结婚后,在越南收养了一名当地女童阮灵作为养女。3年后,汉森因疾病死亡,留下100万人民币的存款,但未留遗嘱。后因遗产纠纷和收养关系的解除纠纷,孙倩和阮灵诉至某人民法院。依我国法律,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B收养关系的解除,应在中国法、德国法和越南法中适用有利于保护阮灵权益的法律

  选项A错误。收养的条件和手续(成立)【收养关系】,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法。也就是重叠适用大人和孩子的经常居所地法。本案中,被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在越南,所以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应该同时适用中国法和越南法。

  选项B错误。收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或者法院地法。不考虑“有利于”。其实有一个简单总结,考虑“有利于”的,只有“两个半”条文。涉外监护的一整条,涉外扶养的一整条和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中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情形(半条)。除了这两个半条文,其余只要一说有利于那就是错误。

  选项C错误。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本题中应该适用中国法。

  选项D正确。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法,也就是大人的经常居所地法,D项正确。

  甲公司是从事某职业资格培训的机构,张某备考期间,在甲公司兼职,为网络班学员直播讲解历年真题。考季结束,甲公司为张某支付了课时费。当年,张某通过了考试,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张某结合自己的备考心得录制了视频在网络上销售,收益颇丰,下列有关张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说法,正确的是?

  A项,张某在甲公司兼职获得的课时费,属于张某取得的劳务报酬,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A项正确。

  经营所得不属于综合所得的范围,B项错误。且只有综合所得才按年度合并计算,经营所得无需合并计算,D项错误。

  C项,因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平时预缴的税款有可能多也有一定的可能少,一定要通过汇算清缴进行核查,多退少补。

  但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直接缴税,无需汇算清缴,C项错误。

  甲、乙是夫妻,甲经常对乙实施家庭暴力,乙忍无可忍,向A市B区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A市B区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乙的申请成立,遂裁定甲停止家庭暴力行为。甲对该裁定不服,认为其行为属于两口子之间正常的争吵,可以何种方式救济?

  本题表面上考查《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保护令,根据该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经审查对于合乎条件的应当通过裁定方式作出人身保护令,不合乎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保护令不服的,可以在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可见对人身保护令的裁定不服,应当通过同级复议的方式救济,本题答案为B。但在同学们对《反家庭暴力法》并不熟悉的情况下,如何分析本题呢什么是人身保护令权利人乙为避免权利受损,申请法院责令甲作出或者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这在《民事诉讼法》中属于典型的行为保全,那对于行为保全裁定不服的应当如何救济呢向作出该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据此我们也能得出对人身保护令裁定的救济措施为同级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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