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乙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将自有的3辆清障车转让给甲公司租回使用,租金按月支付。乙公司自2022年3月起开始拖欠租金,经催告后仍未支付。甲公司遂于2022年7月底自行收回租赁车辆,8月将。后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根据有关评估机构提供的报告,2022年7月涉案车辆的市价约为30万元。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项考查出租人的权利,关键词为“自行承担”。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能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且经催告后仍不支付租金,出租人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但是,甲公司将市价约为30万元的清障车以20万元的不合理低价转让给丙公司,自身存在过错,因此,对于扩大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故A项正确,当选。
B项考查出租人的解除权,关键词为“有权”。融资租赁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本案中,乙公司自3月起至7月底共拖欠4期租金,经出租人甲公司催告后仍未支付,因此,甲公司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故B项正确,当选。
C项考查违约责任的范围,关键词为“违约金”。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租金,依法应当给付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违约金。同时,甲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清障车的行为亦有过错,应当扣减车辆变卖价值的差额10万元。因此,甲公司的损失为未付租金及相应违约金扣减车辆变卖价值的差额。故C项正确,当选。
D项考查出租人的处分权,关键词为“无权”。动产融资租赁合同属于非典型担保合同,其核心功能是担保承租人依约给付租金,当承租人不依约给付租金时,出租人得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将租赁物出卖以担保租金债权的实现。因此,动产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依法享有处分权,故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龙前铭申请执行郝辉损害赔偿一案,法院查扣了郝辉名下的一辆汽车。查扣后,郝辉的两个哥哥向法院主张该车系三兄弟共有。法院经审查,确认该汽车为三兄弟共有。关于该共同财产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12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我们从原理上理解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能采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其次,涉及对共有财产的析产分割问题,这属于实体纠纷,执行不解决纠纷,能够最终靠协议或者诉讼方式解决:一是协议,共有人能协议分割,但此时涉及债权人利益,故该协议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后法院认定有效,经协议分割后,查封、扣押、冻结对分割后被执行人份额内的财产有效,对其他共有人份额内的财产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二是诉讼,可以由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也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在诉讼中,财产权利归属尚未确定,故应当中止执行。
结合本案,龙前铭申请执行郝辉一案,法院查封了郝辉名下汽车,该汽车为郝辉与两个哥哥共有。此时法院可以查扣该共有财产,故B选项正确;对该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可以由共有人协议分割,经债权人龙前铭同意有效,故C选项正确,也可以由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由申请人龙前铭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故D选项正确。根据司法解释,只有在析产诉讼中才应当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A选项并未提起析产诉讼,故应当中止执行的表述是错误的。
新加坡公民王颖与顺捷国际信托公司在北京签署协议,将其在中国的财产交由该公司管理,并指定受益人为其幼子李力。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王颖与顺捷公司发生纠纷,并诉至某人民法院。关于该信托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D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在中国法与新加坡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李力利益的法律
选项A正确。根据我们国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当事人能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且结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的规定,这种选择没有限制,所以当事人能协议选择瑞士法作为准据法。
选项B正确。如选项A解析所述,双方可以协议选择案件的准据法且没有限制,当然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新加坡法作为案件的准据法。
选项C正确。根据我们国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当事人能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选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C项中双方没选,且结合题干的描述,信托关系发生地和信托财产所在地均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
选项D错误。如C项解析所述,信托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并不涉及利益保护的内容。所以D项的表述错误。
科鼎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们围绕公司章程的制订进行讨论,并按公司的实际的需求拟定条款规则。关于该章程条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项,有限公司人少,封闭,股东之间彼此信任。所以《公司法》对有限公司更多是授权性规范,对于股东会的通知时间,交由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自行约定,或长或短,自行认可就好。当然,如果股东无自治性约定,《公司法》的规定是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便于股东们有充分的时间考虑并准备。A项,本公司章程约定为提前7天通知全体股东,是合法的。
B项,解散关乎公司的生死存亡,需谨慎对待;《公司法》对此事项的表决提出了底线的要求,即经代表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同意。在此底线)以上,授权公司章程规定更严格的限制。本案中,章程规定为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决议,这一规定是合法的,B项正确。
C项,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执行主体,选任各个董事的依据是其谋略、智慧、管理经验等,故董事会开会时,实行一人一票,人头决议。此为严格的法律规定。本案中,章程规定为,董事表决权按所代表股东的出资比例行使,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而无效。更何况,公司中的董事有些出身于股东,也有些出身于职工甚至外部职业经理人,因此并非所有董事背后都有股东的出资支撑,故无法将股东的出资比例作为董事表决权的依据,C项错误。
D项,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主体,所以监事会应公正维护各方利益,包括职工利益,故法律强制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能低于1/3。D项的含义为科鼎公司监事会的全部监事都是股东,没有法定的职工代表,是错误的!
韩国甲公司为其产品在中韩两国注册了商标。中国乙公司擅自使用该商标生产了大量仿冒产品并销售至中韩两国。现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中国某法院,要求其承担商标侵权责任。关于乙公司在中韩两国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A正确。首先,本题的案件应当识别为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根据我们国家法律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犯权利的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结合题目中的案情,法院地为中国,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事后选择中国法作为准据法,所以A项正确。
选项B错误。知识产权侵权在双方当事人没选的时候应当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按照通常的理解,被请求保护地为权利授予地。题目中的商标来自中国和韩国两个国家,所以应分别适用中韩两国的法律,不能仅适用中国法。
选项C错误。虽然在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的法律。但这种选择是有限制的,一是只能选择法院地法,二是只能在侵犯权利的行为发生后选择。本案中的法院地为中国,所以只能选择中国法而不能选择韩国法。
选项D正确。没选的时候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即权利授予地法。根据案情,本案中的商标权利授予地分别是中国和韩国,所以在没选的情况下应该分别适用中国法和韩国法。
2014年7月1日,甲公司、乙公司和张某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协议》,张某将其房屋抵押给乙公司,担保甲公司在一周前所欠乙公司货款300万元,最高债权额400万元,并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债权确定期间为2014年7月2日到2015年7月1日。债权确定期间内,甲公司因从乙公司分批次进货,又欠乙公司100万元。甲公司未还款。关于有抵押担保的债权额和抵押权期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B项考查债权额的确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本题中,在债权确定期间内,甲公司共欠乙公司400万元(一周前的300万元和债权确定期间内的100万元),正好等于最高债权额400万元。因此,以400万元为准。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
C、D项考查抵押权的实现和抵押权期间的区分,关键词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C项系错误率最高的,考生答错题目主要因为概念不清,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法院不予保护。据此可知,抵押权期间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而非1年(题目中的1年,即2014年7月2日到2015年7月1日是债权确定期间)。故C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
2012年1月,中国甲市公民李虹(女)与美国留学生琼斯(男)在中国甲市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2014年2月,李虹提起离婚诉讼,甲市B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本题考查涉外民事诉讼程序。首先,本案的一方当事人是美国人,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不受一审、二审审限的限制,所以A选项表述错误。
其次,关于送达,《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文书,能采用涉外送达的特殊方式。可见适用涉外送达规定的前提是受送达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所以本案中琼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不适用涉外送达的特殊规定,只能适用国内送达的规定,与对李虹的送达方式相同,B选项表述正确。
再次,C选项中关于上诉期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8、269条规定,答辩期、上诉期、被上诉人的答辩期为30天并能延续的特殊规定仅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而本案琼斯虽然是外国人,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所以上诉期依然适用国内民事诉讼的规定,为15天而不是30天,C选项表述错误。
最后,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所以D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通源商务中心为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钱某二人负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能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孙某作为合伙协议约定的非执行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无权代表合伙企业签合同,A项错误。但是提醒注意,此限制只是合伙企业内部的约束,不能对抗外部的善意第三人,如果题目表述为“孙某代表合伙企业与×××签订的合同无效”则是错误的。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所以,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孙某、李某、周某均享有监督权,B项正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9条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30条规定作出决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可见,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钱某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享有异议权,D项正确。
而周某等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没有异议权,只有在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时,可以行使委托的撤销权,C项错误。
甲参加乙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未经甲和其他旅游者同意,乙旅行社将本次业务转让给当地的丙旅行社。丙旅行社聘请丁企业来提供大巴运输服务。途中,由于丁公司司机黄某酒后驾驶与迎面违章变道的个体运输户刘某货车相撞,造成甲受伤。甲的下列哪些请求能轻松的获得法院的支持?
本题综合考查旅游合同、用工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共同侵权下的原因力结合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A项考查用工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可知,用工责任本质上属于“替代责任”。本题中,黄某属于丁公司的司机,酒后驾驶与迎面违章变道的个体运输户刘某的货车相撞,造成甲受伤。依法应当由丁公司“替代”黄某承担相应的责任(实质而言,只要看到司机黄某承担相应的责任的选项均是错误的)。故A项错误,不当选。
B、D项考查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犯权利的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对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题中,由于丁公司司机黄某“酒后驾驶”与迎面“违章”变道的个体运输户刘某的货车相撞,造成甲受伤,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共同侵权下的原因力结合,应由丁公司和刘某对甲的损害承担按份责任,与司机黄某无关。故B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
C项考查旅游合同中的连带责任。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到了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未经甲和其他旅游者同意,乙旅行社将本次业务转让给当地的丙旅行社。后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乙旅行社和丙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故C项正确,当选。
A项考查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关键词为“撤销合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系形成权(形成诉权),受双重除斥期间限制。故A项正确,当选。
B项考查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关键词为“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当然、确定、永远、绝对无效,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既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亦不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B项正确,当选。
C项考查不动产物权请求权,关键词为“维修基金”。公共维修基金在性质上属于业主的共有财产,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付公共维修基金系基于不动产物权请求权(基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故C项正确,当选。
D项考查按份共有制度,关键词为“分割”。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分割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份共有人可以每时每刻请求分割。据此可知,该权利并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故D项正确,当选。
某省L市旅游协会为防止零团费等恶性竞争,召集当地旅行社商定对游客统一报价,并根据各旅行社所占市场占有率,统一分配景点返佣、古城维护费返佣等收入。此计划实施前,甲旅行社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了这一情况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解析】 本题考查行业协会的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三种: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根据《反垄断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此处的本章是指:反垄断法第二章的垄断协议)禁止的垄断行为。
该行业协会协同当地旅行社统一报价且统一分配市场和景点的行为,排除和限制了其他旅行社的竞争,是明显的行业协会主导之下签订的垄断协议,因此A选项错误。
对于垄断协议,判断其合理及合法性的标准在于其是否排除、限制及损害了竞争。签订垄断协议,产生了排除、限制及损害了竞争的行为的即认为其构成垄断行为,不以该行为是不是已经实施为判断标准,因此B选项错误。
《反垄断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由此可知,反垄断执法机构最低授权是到省一级,因此L市发改委无权作出罚款的决定,因此C选项错误。
根据《反垄断法》4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由题可知,甲旅行社在实施前主动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的行为能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所以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