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客体要件:此罪侵略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正常活动次序,这是一个复合的客体。
2. 客观要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人成心假造依据或协助当事人假造依据,这些行为是构成此罪的要害。
4. 片面要件:行为人具有直接的成心,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略公民权利或搅扰司法活动,但仍然为之。
1. 主体差异:前者为一般主体,后者为特别主体,即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辩解人和诉讼代理人。
2. 协助目标不同:前者协助的目标广泛,包含各类诉讼中的当事人;后者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3. 依据规模差异:前者触及的依据规模广泛,包含各类诉讼依据;后者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依据。
5. 产生时间不同:前者有几率产生在任何诉讼过程中,后者仅限于刑事诉讼中。
6. 客体损害差异:前者或许损害多类诉讼的正常活动;后者仅损害刑事诉讼的正常活动。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解人、诉讼代理人消灭、假造依据,协助当事人消灭、假造依据,要挟、诱惑证人违反现实改动证言或许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解人、诉讼代理人供给、出示、引证的证人证言或许其他依据失实,不是有意假造的,不属于假造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