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代理人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之规定,原告本人(或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亲自来院递交起诉材料的,可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来院代为递交起诉材料。具体实际的要求如下:
(一)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二)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能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能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注意:为申请执业而依法参加实习活动的实习律师,可以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及委托书,与执业律师共同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应遵守律师法及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不得单独从事代理行为。实习律师不得单独从事立案诉讼行为,但涉及补交立案诉讼材料、缴纳诉讼费用等事务性事项的除外。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
其中“近亲属”是指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以及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前述“近姻亲”是指:(1)直系血亲的配偶;(2)两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3)配偶的直系血亲及其配偶;(4)配偶的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
“工作人员”是指与当事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顾问、与当事人签订仅以特定诉讼活动为工作内容的劳动合同的人员等,不能作为“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法人的工作人能被委托为其分支机构的诉讼代理人,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被委托为其上级法人的诉讼代理人。
其中,“当事人所在社区”是指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村)委会。
(2)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4)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三)仅代为收取、递交诉讼材料而不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人员,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故无需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但递交立案材料的人员除外。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亲笔签字,当事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一定要标注明确“代理人可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只写“全权代理”不写明详细的细节内容的,视为“一般授权”。
注意:律师受依法登记的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指派,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应依照“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办理,应由依法登记的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推荐信。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亲属关系证明:当事人一般应当提交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收养证明、公安机关证明、人事档案、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明效力较高的证据。当事人提交上述证据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提交居(村)委会证明等足以证实双方存在亲属关系的其他证据
注意:法院认为必要时,可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释明提交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其就双方亲属关系的真实性出具书面保证。
2、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有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劳动合同、工作证、社保缴费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书面材料)
相关社区、单位、社会团体出具的推荐信应当载明所涉案件、当事人与推荐人的关系、被推荐人与当事人或者推荐人的关系、推荐的理由等内容。
注意:如果法院查明或者对方当事人证明被推荐人与当事人存在有偿法律服务关系的,则不允许其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法院还应将此情况通报推荐人。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的专利代理人不受“不可以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限制。
法院在立案、送达起诉书等阶段应当向当事人详尽告知《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书时应当认真审核,尽量防止不合格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发现代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应当及时以口头(记入笔录)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本人,要求其更换代理人、补交证明材料或者亲自参加诉讼,并向其告知:拒不更换代理人或者补交证明材料的,则不允许该代理人参加诉讼;开庭时仍由该代理人单独到庭的,对原告(上诉)方按自动撤诉处理,对被告(被上诉)方进行缺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