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署理发生的依据是法令的直接规则。托付署理中,署理人的署理权是由托付人经过托付授权而发生的,而法定署理权的发生是不以当事人的个人毅力为条件的,而是直接源于法令的规则。
法定署理人的署理权限规模也是由法令规则的,并且一般都归于一般署理或全权署理,没有署理权限规模的特别约束。托付署理人的署理权限则取决于托付授权书的规则,既可所以全权署理,也可所以特别署理,署理人只能在托付人授权的规模内署理托付人进行法令行为。
法定署理人与被署理人之间往往存在某种特定的血缘或亲缘联系,这种特定的血缘或亲缘联系正是法定署理发生的根底,而托付署理中可以没有一点联系。
法定署理的主旨在于确保无行为能力和约束行为能力人可以经过署理行为顺畅地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当民事责任。它主要是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而建立的署理方法,托付署理这是更好的为被托付人进行民事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五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法定署理停止: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产业和其他全部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责任的人。包含: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遗言监护人,托付监护人。上述监护人又可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法定署理人是指依据法令规则,署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署理权的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只能由其监护人为法定署理人署理其进行诉讼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署理人。也便是当监护人改变时,法定署理人也会改变。然后可以看出,法定署理人的权限来自于监护权。若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之监护人若损失了监护权其法定署理人的资历一起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