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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授权委托书让他们栽了大跟头
发布:审计服务   更新时间:2024-09-14 10:45:17

  为了能“优先受偿”,竟与他人相互串通伪造证据、捏造虚假劳务事实打假官司,结果——

  “这一年,司法机关一直在给我普法,让我认清了虚假诉讼的危害,也让我在今后的打工生涯中更加懂得用法律保护自身。”5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在回访系列虚假诉讼案当事人时,因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的王某由衷地说道。

  包括王某在内的一群人,因一纸授权委托书,成为虚假诉讼的帮凶,先后受到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的刑事处罚。对他们来说,可谓在人生路上栽了个大跟头。

  2017年5月、2018年1月,张某等23人分别向陈巴尔虎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郑某、白某、甲建筑公司、韩某支付约定的劳务费合计146.764万元。

  2018年6月,陈巴尔虎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郑某、白某支付所欠张某等23人劳务费共计146.764万元,甲建筑公司和韩某作为违法转包人,对郑某、白某所欠张某等人劳务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该院在一审中依法保全冻结了甲建筑公司的质保金、工程款资金共计155.5237万元。

  甲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包括张某在内的23名原审原告存在与被告郑某、白某恶意串通的情形,此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甲建筑公司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等人起诉,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或改判甲建筑公司不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工程确实存在,郑某、白某作为实际施工人,也确实组织工人入场施工,且出具了拖欠人工费的欠据,甲建筑公司提出的当事人恶意串通、涉嫌虚假诉讼的主张系单方推断,且并没提供公安机关等部门出示的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证据。法院遂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当时正值腊月,这23起涉及务工人员的民事官司就这样结案了。接下来出现的,本该是新春来临之际偿付务工人员工资的喜人场面,却不料画风突转、枝节突生。

  2019年1月7日,韩某向陈巴尔虎旗公安局报案称,她被郑某等人以虚假诉讼为由,诈骗了147万元。同年2月21日,甲建筑公司的委托人向公安局报案称,郑某等人利用假农民工状告该公司和韩某,甲建筑公司在施工前后都及时给韩某拨付了款项,与韩某没有债务关系,与郑某也不存在债务关系。

  2019年8月,陈巴尔虎旗公安局提请检察机关对涉嫌虚假诉讼罪的嫌疑犯郑某予以批捕。获知虚假诉讼线索的陈巴尔虎旗检察院民事检察、刑事检察部门及时与当地公安机关密切协作,及时引导侦查。呼伦贝尔市检察院依托一体化办案机制,积极对该案的办理进行指导,形成打击合力。

  事情还要从2014年9月4日说起。当时,甲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承包了陈巴尔虎旗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韩某。韩某于2016年3月将该工程转包给白某和郑某,签订了施工合同并约定,郑某负责工程现场雇用工人、工程项目施工和管理等,白某负责工程沙石、水泥、钩机的投入及供应,工程盈亏两人分成。

  2017年5月,工程结束后,郑某主动联络亲朋好友,“帮我去法院顶个名,这样就能要回韩某欠我的人工费了。”在郑某的指使下,其妻子车某先后找到张某等20人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及捺有手印的空白授权委托书。郑某制作了与工程实际劳务费严重不符甚至虚构务工事实的授权委托书,并凭此编造了虚假的工人考勤表。之后,郑某以张某等23人(含郑某的妻子车某、实际在工地务工的郑某的父亲及岳父)名义向陈巴尔虎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建筑公司、韩某等支付务工人员劳务费。

  为了让这次诉讼引起法院足够重视,郑某还雇了一辆客车,拉着10多位虚假诉讼人一起到了陈巴尔虎旗法院。在该系列民事案开庭审理过程中,为了确认和保证不穿帮,郑某将工地的图片、工地人员名单等一一提供给虚假诉讼人,串通部分虚假诉讼人向法院提供虚假证言。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与他人串通向法庭提供虚假证人证言等多种手段,郑某最终骗取到该系列案件民事判决书共计23份,违法获得法院支持其共计146.764万元劳务费的诉讼请求。

  办案人员在调查中发现,这23名虚假诉讼人中,线人中,有的仅在工地上干过几天活,大多数只呆过一两个月,但在起诉时,他们的考勤表却显示最短的劳务时间也长达275天。

  “我就知道郑某拿我的身份证去充个人数,具体做什么我不知道,我也是受害者”……

  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张某等人纷纷说出真相。而按照郑某妻子车某的说法,“我们家跟这些假农民工有债务关系,我们欠他们钱,他们帮我们要到钱了,我们才可以给他们还债。”因为是亲朋好友,因为有债权债务关系,最终,这些虚假诉讼人与郑某绑在了一起。

  然而,司法不容欺骗。2019年11月11日,呼伦贝尔市检察院以一审原告张某等人与被告郑某恶意串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虚构了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关系,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为由,向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3份。

  同年11月28日,陈巴尔虎旗检察院以郑某、张某等22人涉嫌虚假诉讼罪(不含实际在工地务工的郑某父亲及岳父)向该旗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18日、2020年9月10日,陈巴尔虎旗法院分别作出系列刑事判决,判处郑某、张某等22人犯虚假诉讼罪,并承担刑事责任。值得一提的是,这份刑事判决书中还提到,韩某提供的工程款结算名单及手写工程款计算单,证明韩某已将全部工程款拨付郑某,而郑某不予认可,法院认为,韩某与郑某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没有未结算工程款与虚假诉讼的事实并无关系,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2020年12月30日,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作出22份系列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张某等人的诉讼请求。今年2月10日,随着第23份民事判决的下达,一场多人参与的系列虚假诉讼案终于尘埃落定。

  虚假诉讼是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近年来,虚假诉讼违法事件在民间借贷、企业破产、劳动争议等领域频发,深究背后的原因,主要是虚假诉讼行为人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借助民事诉讼的外衣来掩盖其不法目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应当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郑某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工程欠款的行为,理应得到法律保护,但是其错在为实现“优先受偿”的目的,采取了与他人相互串通伪造证据、捏造虚假劳务事实的打假官司的方式,损害了甲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

  郑某的妻子车某和张某等21人,为“帮助”郑某要回工程款,伪造职工考勤表、骗取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空白授权委托书,吴某、于某等多人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供存在劳务关系的虚假证言,以“证明案件事实”,达到扰乱司法秩序目的。在车某等人的帮助下,郑某最终骗取到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胜诉”民事判决书。他们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等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妨害了司法秩序且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刑事打击制裁。

  司法机关一直在加大对虚假诉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打击力度,希望能够通过本案警醒广大民众,正确认识虚假诉讼的社会危害性,要通过依法诉讼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弘扬和谐诚信的社会风气。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检察院高秀珍、呼伦贝尔市检察院丁先桂、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郭培英)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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